|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经济作物种子 油料类 |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油料作物种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543.1—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 GB/T 3543.2—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种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3.2 良种 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4 质量要求 4.1 杂交油料种子(三系)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
4.3 花生、芝麻、向日葵种子质量指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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