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农药应该普遍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农药通用名称

 

  我国国家标准《农药通用名称》(GB4839-1998)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13日发布,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文本已于1999年6月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15年前国家标准(农药通用名称)(GB483-84)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有294个,这次修订中新规定706个,合计1000个,数量大力扩充。其中相应列出的英文通用名称有921个。
  纳入国家标准中的中文农药通用名称,即为我国公认的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应予普遍使用。因此,在国内科研、教学、生产、商贸、出版物、广告等有关领域里,凡涉及到农药名称,都应该使用该标准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例如,农药商品标签上,必须写明该农药所含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不能只出现商品名称或试验代号或化学名称,也不能只使用不规范的其他异名。
  国家标准中的英文通用名称,是我国认可的国际化称谓,应该与中文通用名称平行使用。在进出口贸易、国际学术交流、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农药外文通用名称时,必须使用该标准规定的英文拼写的通用名称。未列入该标准的英文通用名称,则优先采用我国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英文通用名称(ISO-E)。例如,在国际学术交流或出版物中,需要将农药中文通用名称译为外文时,就必须使用该标准规定的英文通用名称。又如,我国进口或出口农药商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样本上,外文文本中的农药名称要使用该标准规定的英文通用名称,中文文本在使用该标准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同时,一般也要注出该标准规定的相应英文通用名称,不能只出现进出口有关外国认可的与该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英文拼写通用名称,更不能只出现非英文拼写的通用名称。
  因此,凡涉及到农药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知道有这个《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都应该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农药通用名称。该标准中除中文通用名称外,还包括类别、英文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及CAS登录号、结构式等内容。该标准农药类别分为杀虫剂、杀螨剂、增效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除草剂安全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8类。但其中3种杀软体动物剂归于杀虫剂,十多个生物活性或实际应用主要为杀线虫剂的农药品种分别归于杀虫剂或杀菌剂,欠妥。
  化学名称的规范化是个难题。对于英文化学名称,我国倾向于采用国际纯化学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系统命名。中文化学名称虽有中国化学会推荐使用的《无机化学命名原则》和《有机化学命名原则》(1980)为命名依据,但难于做到基本一物一名、系统化及与国际接轨。笔者以为解决该问题的一个简便办法是按IUPAC英文名称直译为中文,再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或习惯作必要的局部调整,如酯的命名。该标准对同类化合物的化学名称按化学结构分类及农药通用名称系统化的需要,选择相同的母体命名;对立体异构化合物、硫代磷酸酯化合物等的化学名称进行了改进和统一,这些努力应子肯定。但化学名称中指出取代基团与母体结构相连位置的元素符号字母O、S、N等,环状结构上的额外氢或添加氢H,立体化学中表示顺式或反式的Z、E或表示分子中手性原子绝对构型的R、S,稠环烃母体中边的编号a、b等,均应采用斜体字(见笔者“农药科技文章中的外文斜体字”一文,农药科学与管理16(4),1995),该标准中一般均为正体字。另外,个别化学名称有误,如多菌灵应是“甲酯”,四氯喹口恶啉应为“四氯喹喔啉”等。个别结构式也有误,如乙酰甲胺磷误排成甘氨硫磷。
  该标准中中文通用名称的拟定非常不简单。通用名称大多数是三个字,绝大多数是五个字以下,相当简明。这样仅由几个字组成的上千个名称,每一个都在化学结构或应用范围等方面具有特定的科学含义,彼此绝无重复,应该说难度相当高。通用名称充分发挥磷、硫磷、威、菊酯、代森、福美、灵、津、净、醚、脲、隆、磺隆、胺以及素、螨、线、螺、鼠、增效、解草等分类词的作用,不但便于使用者通过通用名称识别化学结构或品种分类,而且也突出了中文通用名称的系统性及民族语言特点。中文通用名称中有相当数量与英文通用名称有或部分有音译或意译关系,这是中文通用名称具有国际性的一种表现。中文通用名称中一些化学专业用词较生僻,笔者主张应尽量避免使用。如三丁氯钅磷苄的“钅磷”字,甲哌钅翁的“钅翁”字,一般排印字盘中找不到,大多数接触农药者不具备足够的化学知识,完全不了解它的含义,这样的通用名称偏于“学术性”,欠缺“通俗性”。对于“磷”与“膦”的区别,在化学名称中重要,在通用名称中必要性并不大,不如都用“磷”字就可以了。就拿该标准来说,如对是否具有磷碳键认真,那么四甲磷应为“膦”,噻唑膦应为“磷”,也错了两个。另外,灭瘟素误写作“灰瘟素”,澳菱敏、异戊乙净按系统命名规律,似应为“溴草敏”、“异戊净”之误。
  1000个中文通用名称中,列出英文通用名称的有921个,其中包括化学名称、俗名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列出英文商品名称或试验代号供参考查对的有26个。另有41个英文通用名称是中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议拟定的,我国应运用首创国拟名优先权,向ISO推荐,并在ISO认可之前,先在我国范围内使用。对于国外文献中没有的我国建议的英文通用名称,我国更应广泛使用,“打”到国外,争取得到国外认可。今后随着我国农药创制工作的开展,这部分英文通用名称将会越来越多。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