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星火科技致富信息网
中国星火科技致富信息网为您提供实用致富技术推广转化、创业加盟连锁实用技术信息、致富设备、供求信息发布、创业项目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
致富设备 创业故事 农村信息 致富光盘
关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3.05.3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3.07.01
【正文】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网站:

中国科技致富信息网 中国专利技术推广网 中国实用技术创业网 中国创业项目致富网 中国创富技术信息网 中国科技创业投资网 中国创业项目信息网 中国应用技术培训网 中国创业致富信息网 中国高新技术致富网 中国实用技术市场网 中国专利技术推广网 中国实用技术创业网 中国创业致富项目网 中国创富技术信息网 中国科技创业投资网 中国创业项目信息网 中国应用技术培训网 中国创业致富信息网 中国高新技术致富网 中国星火科技致富信息网 辽宁星火科技致富信息网 北京星火科技致富信息网 中国专利技术信息网 北京专利技术信息网 中华专利技术信息网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会员申请 加盟合作 汇款方式
Copyright©2008  中国星火科技致富信息网